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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11-10-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334

贵州医科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院发〔20091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收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将学生缴费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高等教育,学费(含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已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理顺和强化收费管理工作,确保办学资金投入和教育事业发展,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学生必须按规定和标准及时交费上学。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对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能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足额交纳学费是在校学生的义务和责任,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其克服和解决困难的能力,增强其主动、按时、依法交费的观念。

第三条 学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主要经费保障。教育和督促学生主动、按时、依法足额交纳学费是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系、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的重要工作职责,上述有关部门必须把学费收交工作纳入本部门常规工作,安排专人负责。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审查认定学生缓交学费、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财务处、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系、部),同时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健全大学生资助体系。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是组织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的责任单位,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在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交费工作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交纳学费,及时催交学生欠交的学费,负责签定《大学生诚信书》和发放《学生欠费告知书》、《催交学费通知》等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系、部)每学年开学四周内向教务处提供本单位学生注册数据及名单;

(三)各二级学院(系、部)协助学生处进行学生缓缴学费资格的审查、认定等;

(四)各二级学院(系、部)协助学生处组织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五)各二级学院(系、部)就学生交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

第六条 学费收交工作实行定期汇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全校的学费收交工作汇报由财务处负责向院领导定期汇报;各单位学费收缴工作直接与相关责任人的年度工作考核挂钩;学校将把交费情况与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办公经费划拨的发放挂钩。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类学生学费的收交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

第八条 每年121020日为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学生学费收交工作考核时间,各单位及责任人的考核工作由财务处提出考评意见后报学校审查。考核主要依据是学费收交率。考核的参考内容包括是否将学生学费收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专题研究学生交费工作、是否对学生进行针对性教育、新生贫困生档案是否健全等方面。

学费收交率=(当年学费实交数+已核准未发放助学贷款)÷当年学费应交数(含历年积欠学费)

  第九条 各类学生的学费按学年交纳,新学年开学的有两周为学生交费期,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学费。

第十条 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减收费项目,收费时必须统一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家庭困难的学生应积极自筹学费,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家庭困难的学生以取得助学贷款、提供困难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争取社会资助等形式解决学费问题。

第十二条 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现状的证明,由所在各二级学院(系、部)审查提出建议,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学校核准并经银行核准后为特困学生的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十三条 特困学生的申报和审定一年一次,特困学生的认定应严格审查。在特困学生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符合办理缓交学费的特困学生,除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同时应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缓交学费手续,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始二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各二级学院(系、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学生处确认并上报学校批准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在缓交学费期间不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因突发事件、贷款不成功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应及时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查核实后,汇总报学校审批,办理缓交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到期足额交纳学费的,可承认其缓交期间取得的学习成绩和选课结果。在申请、核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十七条 对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交费。政治辅导员及相关责任人须及时告知教务处及相关任课教研室。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含研究生),不得参加实习、考试、选课、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等,不得参加毕业答辩,报考本校研究生的不得参加复试,对报考外校研究生的不予投档。不得从基础阶段转入临床阶段学习,取消其贷款资格及其他受助资格,取消毕业资格,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注册管理,新学年开学,学生必须凭其交费收据报到注册。对未按时足额交纳学费者,各院(系、部)不予注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由学生处及各二级学院(系、部)共同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故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学费的;

(二)因特殊原因办理缓交手续得到批准,但在缓缴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缴期限的;

(三)因自身原因造成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经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款内容具体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生诚信书

贵州医科大学:

我系 院(系、部) 专业 班学生 (身份证号码: 学号: )。我家住: (家庭联系电话及方式: ),父母(及家庭主要成员)名字: ,我现已欠学校学费(是□否□含住宿费)人民币(大写): (¥: )至今已达 日,我保证于 日前足额缴清所欠学校学费。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医科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熟知。若我不能按时足额缴清所欠学校学费,我同意将此事告知我的父母亲及家庭主要成员,我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医科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即我同意不得参加学校的实习、考试、选课、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毕业答辩、研究生复试,我报考外校研究生时不予投档,从基础转入临床时不予接收,取消贷款及其他资助资格,取消我的毕业资格,学校不向我提供毕业生推荐表,对我进行退学处理。

保证人(签名):

                                   


学生欠费告知书

同学之家长:

同学在我校就读以来,从 日至 日日以来,已欠我校学费人民币(大写):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医科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若在 日前不能按时足额缴清所欠我校学费或办理学费缓缴或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助学贷款或申请减免学费手续。我校将依法不准其参加学校的实习、考试、选课、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毕业答辩、研究生复试等,报考外校研究生时不予投档,从基础转入临床时不予接收,取消贷款及其他资助资格,取消毕业资格,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直至给予退学处理。

特此告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咨询电话:

贵州医科大学院长办公室

                                   


催交学费通知(存根)

编号:

专业 同学:

截止2008年12月31日,你已欠交学费 元,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请于2009年2月开学时到财务处交纳所欠学费及其他费用,过期不交者将按照《贵州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院发〔2005〕15号)和《贵州医科大学学籍管理细则》(院教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受到如下处理:1、下学期不能正常注册和进行选课、考试、生产实习、论文开题、预答辩和答辩等教学活动;2、取消参加推荐免试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3、欠费严重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对未交金额有疑义的同学,请带上相应的票据到财务处咨询。 特此通知!

贵州医科大学院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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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交学费通知

编号:

专业 同学:

截止2008年12月31日,你已欠交学费 元,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请于2009年2月开学时到财务处交纳所欠学费及其他费用,过期不交者将按照《贵州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院发〔2005〕15号)和《贵州医科大学学籍管理细则》(院教发〔2005〕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下学期不能正常注册和进行选课、考试、生产实习、论文开题、预答辩和答辩等教学活动;

2、取消参加推荐免试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3、至开学后两周继续欠费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未交金额有疑义的同学,请带上相应的票据到财务处咨询。

特此通知!

贵州医科大学院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