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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
日期: 2013-11-0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334

贵阳医学院文件

校发〔201310

关于印发《贵阳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贵阳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

   

                             贵阳医学院

                          2013 6 20

贵阳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 6 20 印发

                                   共印6

附件:

贵阳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财务工作的领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明确各项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国家及省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支出管理原则

1、集中统一原则: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2、量入为出原则:按照学院预算收入安排年度预算支出;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  

3、节约有效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杜绝铺张浪费,努力降低办学成本。

4、依法合规原则: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用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到开支合理,手续齐备。

5、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用途合理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经费支出使用范围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经费支出包括四个部分: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学校基本的业务支出,包括教学、科研、辅助业务、行政管理、后勤事务、学生事务和福利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性质和用途划分为四大类: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2、日常公用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经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会议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租赁费、培训费、招待费、燃料费、劳务费、计提工会经费及福利费、债务利息支出、其他日常公用支出等;

3、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及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公积金、增量补贴、各类助学金等;

4、资本性购置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信息网络购建费、大型修缮改造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资本性公用支出等。

以上13项属人员经费支出。

(二)自筹基建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补助支出。

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

年度经费预算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签和集体会签相结合的审批制度。预算经费根据开支范围和金额大小,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主管校领导四级审批。

(一)人员经费支出  

1、工资性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出勤奖、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丧葬抚恤费等人员支出,由人事处、财务处根据国家、地方及学校政策和标准进行审核,按月发放;但涉及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政策和标准调整变化的,调整变化当月属于以上范围的人员支出还须报人事、财务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2、临时工工资支付的审批:由各用工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对需新增临时工人数的部门,须同时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3、教学课酬:按年度预算额度控制,经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教学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进行发放。

4、按规定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学生月粮油补贴、勤工助学金支出等:由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财务按规定进行发放。

(二)公用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1、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日常公用维持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指标控制,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资料费、会议费、零星设备购置费等。单项支出1万元累计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2—5万元(含5万元)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签;5万元以上的须同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部门预算经费安排的差旅费、会议费报销按《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的差旅及会议费,由分管校领导(联系)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及会议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教学旅差费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因公出国、出境的差旅及会议费,由分管外事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审批。

部门预算经费用于招待的费用需从严控制,单项支出2千元以上累计支出5000元(含5千元)以内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5-1万元(含1万元)的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须同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各二级单位对外创收分成经费,用于人员劳务酬金及成本性支出按以下程序审批:一次性支出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2—5万元(含5万元)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10万元以上的,须同时报校长审批。用于设备购置的支出审批同(三)资本性购置及基本建设性支出1

3、科研经费支出由科技处归口管理,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和科技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的人员劳务经费,须符合项目预算或合同的规定;科研协作转出经费必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纵向协作经费转出,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课题任务书或合同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出,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具体支出报销审批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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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业务及运行经费的审批程序

专项经费:指下达到各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学生实习、就业指导、招生工作、学生日常管理、学生活动、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低值实验耗材、研究生课题及答辩、师资培训、干部培训、实验动物、实验室运行、网络租用、修缮维修等专项经费。

一般专项经费: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门负责人或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核;1—5万元(含5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同时报校长审批。

基建、修缮等维修费: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由归口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5千元-2万元(含2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2-5万元(含5万元)的,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同时报校长审批。办理修缮工程款结算时,除按本条规定审签外,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后方可支付。

5、公用支出中免审的支出项目

以下为周期性、按规定标准或固定比例正常支出的项目,在办理支出手续过程中,超过审批限额标准的不再报请校领导审批,包括:

按月缴存的职工医疗、失业、临时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增量补贴、代扣个人所得税金;

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按借款合同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

学校按月支付的水费、电费。

6、党费、公费医疗等其他代管经费,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2 -5万元(含5万元),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须同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销。

7、学校承办的卫生人员等大型培训项目经费支出,按《中央补助地方公共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体牵头承办的管理部门先将项目培训支出预算安排报项目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项目培训报销支出以及培训结束后,按照与学校协定额度留存的经费支出审批同(二)公用经费支出2对外创收分成经费审批

(三)资本性购置及基本建设性支出

1、设备、图书等购置经费:凡经预算立项及批准的设备、图书购置项目,单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归口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5万元(含5万元)的,报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5-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同时报校长审批。

2、中央支持地方专项等专项项目:大型精密仪器或成批物资设备、家具采购、图书购置、网络建设等: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10—30万元(含30万元),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的须同时报校长审批。

3、基本建设性支出:

凡经批准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按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基本建设归口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1-5万元(含5万元)的,由归口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须同时报校长审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根据中介审计机构及审计处审定的工程价款,以其金额大小和审批权限,经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新校区基本建设支出审批,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在70%以内的,报新校区建设指挥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工程进度款在70%以上的须同时报校长审批;新校区其他单项基建支出按《贵阳医学院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未列入预算的经费审批程序

年初未列入预算,需新增或追加年度预算的,应从严控制,必须使用时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根据追加预算的额度,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5万元以内的(含5万元)报校长审批;5-20万元(含2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学校党委会审批。但对于涉及安全稳定、自然灾害等紧急事项的支出,无法按以上程序审批的,由校长商书记直接决定后开支,事后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四、经费开支及核报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合法有效,要素齐全、手续完备,否则不予报销。过期票据、开票日期超过一个周年(跨年度项目除外)的票据原则不予报销。确因特殊情况,经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经确认和批准后,方可报销。

2、购物发票,必须列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批量购置的须附详细清单,并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构成固定资产的,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增资登记手续。

   3、经常使用备用金的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可按程序申请、报财务处核定其定额备用金额度。工作人员零星预借款项,须在该项业务完毕后15天内办理报帐还款手续。预借款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4各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必须明确部门预算经费负责人,并将其预留签字字样报财务处备案。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行使经费审批权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5、各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报账。各级审批人必须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严格把关。

五、附  

1、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学校原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