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医学院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院发〔2010〕4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使我校科研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奖励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我校科技工作向前发展,提高我校整体科研实力与竞争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成果奖励范围
第一条 以贵阳医学院作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奖、中华医学会科技进步奖及省部级(委)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经中国专利局授权,贵阳医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项目。
第三条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贵阳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Nature、Science、核心期刊)和被SCI、EI、ISTP、SSCI、AHCI、ISSHP收录的研究论文以及标注省级以上资助的贵阳医学院学报的论著。
第四条 第一作者或主编以贵阳医学院为署名单位正式出版的合法学术专著(有书号)。
第五条 凡违反国家《合同法》及学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转让他人、转让费未进入我校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并将按国家和我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奖励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获奖成果的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科技奖励。我校对每年以贵阳医学院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的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奖项按照奖项等次进行不同比例的匹配奖励。对于同一个成果原则上按最高获奖等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其中省级以上奖项配套奖励经费分配比例为:(1)一等奖获奖项目学校配套获奖奖金的60%奖励给课题组;(2)二等奖获奖项目学校配套获奖奖金的50%奖励给课题组;(3)三等奖获奖项目学院配套获奖奖金的40%奖励给课题组。另外,学校按当年获省级以上成果奖金总数的20%奖励成果组织申报部门。奖励项目和类别见附表一、附表二,行业学会成果奖配套奖励仅限于中华医学会奖。
第七条 对于省级以下成果奖项(包括贵州省医学会奖、贵阳市科技进步奖等),不予配套奖励。
第八条 科技成果奖配套奖励的范围为由学校科技处组织申报的获奖成果;学院另外设立专利奖、论文类奖项。
以上各奖项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四。
第四章 奖励成果的时限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 获奖成果的配套奖励在所获成果奖的当年进行。
第十条 专利项目的奖励为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十一条 论文与专著的奖励时间为上一年度所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和专著。
第十二条 申请各类成果与项目奖励,原则上首先由完成人提出,并按要求填报奖励成果与项目《登记表》。《登记表》报校科技处审核。
第十三条 科技处全面负责校科研奖励的组织工作,申报的奖励项目经审查程序认定后,报学校批准公布并颁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我校每年组织申报并颁奖。成果奖金分配权原则上归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十五条 属于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和音乐、美术、体育等比赛所获得的奖项,不在本科技奖励范畴之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我校关于科技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自然科学类成果奖项
序号 |
奖励类别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2 |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奖 |
4 |
中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 |
5 |
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教育部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
6 |
贵州省最高科学技术奖 |
7 |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
8 |
贵州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9 |
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二等奖 |
附表二:
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奖项
序号 |
奖励类别 |
1 |
国家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 |
2 |
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 |
3 |
贵州省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 |
附表三:
专利类的奖励标准
专利类别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奖励金额 (元)/项 |
2000 |
1000 |
500 |
附表四:
专著与论文的奖励标准
序号 |
奖 励 内 容 |
奖励金额(元) |
备 注 |
1 |
Nature、Science |
200000元/篇 |
其中10万元奖励作者,10万元为研究经费 |
2 |
《SCI》和《SSCI》收录,影响因子达8.0以上 |
10000+影响因子×1000元/篇 |
《SCI》为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
3 |
《SCI》和《SSCI》收录,影响因子达2.0以上 |
2000+影响因子×500元/篇 |
4 |
《SCI》和《SSCI》收录及扩展版收录,影响因子小于2.0,《EI》、《ISTP》《AHCI》《ISSHP》收录 |
1000+影响因子×500元/篇 |
《EI》为美国工程索引、《ISTP》为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学科引文索引、《ISSHP》为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 |
5 |
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著(不包括技术方法、摘要刊登、个案报道及综述) |
500元/篇 |
核心期刊以北图《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
6 |
贵阳医学院学报(论著) |
50元/篇 |
标注有省级以上项目资助 |
7 |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有书号)(不包括教材、论文集、科普著作、工具书)。理、工、农类15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20万字以上
第一作者或主编以贵阳医学院为署名单位正式出版的合法学术专著(有书号) |
国家级出版社3000元/部。
省级出版社2000元/部。 |
学校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不奖 |
*说明:
1. 论文发表必须以“贵阳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2. 表中序号1、2、3、4影响因子为发表论文当年的影响因子。
3. 序号1、2、3、4、5、6项,登记领取奖金时需附论文全文获专著封面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对。
4. 在核心期刊增刊的文章按贵阳医学院学报给予奖励,在贵阳医学院学报的增刊和国内一般期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5.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社科论文按核心期刊论文奖励,在省级报纸理论版发表的社科论文不予奖励。
6. 以上发表的论文须为论著及完整的实验或临床研究论文,凡不满一页者,不予奖励。
7. 论文、专利和专著等的奖励范围适用于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各附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奖励的办法。
附件2:
贵阳医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合理地申请项目和使用科研经费,进一步加强对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管理,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实力,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提高项目主持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研究项目,按照科研项目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严格使用科研经费,并对其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条 科技处、财务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每一项目的执行周期,对项目主持人的财务开支进行检查。
第二章 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课题的申报程序
1. 凡我校科技人员申报课题立项,科技处受理申报截止时间以科技处挂网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2. 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及我校各类纵向课题,申请人条件按相关项目经费管理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实施,完成申报。
3. 横向课题合同签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由科技处负责审查。所有横向课题主持人需将课题合同等复印件交科技处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 课题的实施
1. 课题主持人对申报并获准的课题全面负责,组织课题组成员实施课题的研究工作。若因故需变更课题主持人,必须事先写出报告,经科技处同意后上报课题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2. 课题主持人外出学习、进修一年及以上的,外出期间必须委托有相当水平的人代替负责。代替人员名单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
3.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科研课题或对原科研计划进行较大的变动时,必须由课题主持人写出报告,提出撤销或变更的理由,经科技处核实后上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同意后方可撤销或变更。由此引起合同违约的责任或其它问题,由课题主持人承担。
4. 课题主持人应在课题批准后抓紧组织,落实实施,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书面汇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再由科技处汇总审定后报有关部门。如不按时提交书面报告,将暂时停止经费使用,待说明理由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重新启用经费。
5. 所有科研课题都必须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其内容包括:合同书或协议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典型实物及样品照片,成果评价意见或鉴定材料,获得奖材料审批文件,各种有关文件、技术材料及往来信函,参加学术交流会材料等,以便建立符合要求的课题技术档案。
第六条 课题的完成与结题
1. 科研工作者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对待科研工作。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允许为了得出某种主观意愿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和实验数据,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
2.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问题,课题主持人需提前3个月提交报告,由科技处审核后上报,经课题下达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 科研课题结束后,课题主持人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写出课题总结报告,填写相应的验收表,并附上与结题相关的附件材料(如发表的论文及培养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等),交科技处汇总核实后上报有关部门;科研课题原始记录以及数据资料由课题组保存备查。
4. 科研课题需申报成果奖或专利时,按我校成果申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 如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或获得资助一年内不开展工作,或长期不结题者,违约责任由课题主持人承担,并冻结剩余经费,结题前不能另行申报课题。
6. 注意科技情报资料保密工作。因科研协作向国外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材料,必须严格按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办理。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课题、横向科研课题和院基金划拔的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部委局计划项目、省级相关科技项目、厅局和市区等科研项目。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研究的科研项目,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院基金(包括博士启动基金)是指用事业费资助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经费及各类项目配套费。各类科研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
第八条 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构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实验室改造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第九条 实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
第十条 实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中所需委托外单位或本单位其他部门进行试验、加工、测试和计算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外科研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专业人员培训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发表费;临工费;经项目主持人认可而外聘科研人员劳务费;劳动保健费;加班费;对外接待食宿费;成果申报和评审费;专利申报与保护等费用。
第十二条 资料信息、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和印刷的费用。
第十三条 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和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经项目主持人自行认定的单位及个人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差旅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第十六条 论证、鉴定、验收费:指组织科研项目前期论证、中期检查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务费:指国家各类科研单位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人员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在组织、协调等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费: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如:上网费、邮资通讯费、临时工工资、勤工俭学费等。
第二十条 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题专卡专号。科研经费的多少,以项目实际转入学校财务处帐户的实有经费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课题主持人使用自己的科研经费在购置各项用于实验的设备、试剂、材料等时拥有自主权,在设备处及科技处的组织与监督下,进行选购及价格谈判。但是仪器、设备及耐用办公用品和学校有规定的物品等必须进行国有资产登记,不得据为私有。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总经费在0.5万以内
的只需项目主持人签批,0.5~1万元需科技处处长签批,超过1万元的经费需经学校分院院长签批。
第二十四条 结题后如项目主持人退休、调离我校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开展科研工作者,结余课题经费可按课题组70%、学校提取30%的比例进行分配,学院提取的经费用于资助院青年基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课题经费需全部进入学校财务。课题组可提取到位经费10%作为劳务费,学校提取课题总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用[具体详细分配见第二十九条及《贵阳医学院横向科技开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余下经费按贵阳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可提取结余经费的90%,学校提取10%。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课题,学校对部分课题申请项目及获资助项目进行奖励:
1. 申报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及国家各部委重大项目初审过关者,学校将奖励500元申报费用(该项奖励只适用于自由申报,指定申报者除外)。对以上项目获得立项资助者,将一次性给予奖励课题负责人:获资助经费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奖励0.5万元;获资助经费在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奖励1万元;资助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助项目,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奖励额度:
资助总经费×5‰+1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封顶。
2. 申报省级科研项目,获立项资助经费≥5.0万元者,将一次性予以0.1万元奖励;对于申请贵州省省长资金、省科技厅攻关项目、中药现代化专项、国际合作项目、贵阳市科技局重大专项及科技攻关项目者,学校奖励200元申报费用(如限额申报,以最终获学院推荐上报者为准)。上述奖励经费将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由项目申请人提取使用。
从各级部门获得的科研立项项目,学校不再进行经费配套,如文件要求配套者将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3. 上述科研项目的奖励范围仅适用于在学校工作的教职人员及通过学校科技处组织申报的各临床院系医护人员。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立项资助的纵向科研经费(不包括配套的经费)必须保证总经费的70%以上用于实际研究工作,其他非科研业务开支,如劳务费、调研差旅费、餐费等不得高于30%。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由政府部门立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不再扣取5%课题经费为科研管理费,但课题组必须留取总经费的5%~10%作为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时的开支使用。科研管理费由学校按当年所获取纵向课题经费总和之5%下拨科研管理部门开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与企业及个人合作的横向科研课题,属于药物及生物制品创新药物研究开发项目者,归贵阳医学院药物研究开发中心管理,项目经费由药物研究开发中心统一上缴学院财务,并提取总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其中5%上缴学院财务,3%留在药物研究开发中心,2%交科技处。而对于非药物开发的其它横向科研课题,由科技处进行管理,经费上缴学校财务。但仍需提取总经费的10%为科研管理费,其中5%上交学校财务,5%交科技处。
第三十条 成果转让、职务专利转让所得经费,课题组提取60%、学校提取30%、科技处提取10%用于专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向省及国家申请各类重大项目时的相关费用开支,由课题组自行负责,费用可从相关课题经费中开支。如项目申请人无科研经费,但又是由学校指定并推荐申报重大项目者,前期开支费用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课题组可向学校先行借支,待项目经费到位扣除申报开支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科技处管理的各类非学校经费设立的科研课题的项目经费。科研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外出学习或出国超过1年以上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执行项目者须有书面说明并委托其他人继续完成课题,无法委托他人继续执行者须提出说明,由科技处上报项目下达部门获同意后终止课题,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下拨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只用于开展相关科研业务。
第三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未结题前出国一年以上或调离我院时,在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前须持有科技处对于调离者是否承担科研课题及结余经费处理意见书,不得擅自将课题经费转出或支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比例提取的科研经费列入学校财务账目,用于教学和学校办学条件改善,科技处按比例提供的科研经费用于对外协调及项目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认真按照上述经费管理文件执行科研经费开支管理、对于国家已明文规定其使用属于免税科目的支出项目的科研经费由科技处与财务处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各附属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3:
贵阳医学院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增强科技创新的能力,不断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把握科学前沿,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与渗透,培育、巩固和发展新兴学科,培养、造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我校教师申报国家各级政府、社会和企业科技项目的竞争力;加速培养青年科研人才,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全面繁荣与进步,学校设立贵阳医学院科学技术研究专项基金(以下简称院基金)。院基金的经费额度每年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条 院基金资助范围为全院在学院和第一附属医院工作的在岗科技人员。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为院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分别受理自然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同时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跟踪以及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基金项目以人才、学科、基地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标,鼓励联合与交叉,突出竞争与创新,发挥综合优势,培育科研特色,扶植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五条 院基金项目的申请:具体申请事宜以当年学校科技处发布的申请通知为准。
第六条 院基金项目设置两大类,即:院青年资金,博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章 院青年基金项目
第七条 为发现和培养人才,促进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脱颖而出,为我院的科技队伍培养后备力量。同时,鼓励和支持广大中青年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前期探索工作,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和有明显创新思路的科研项目。特设立院青年基金项目。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包括中级职称),且申请者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有独立开展科技研究的能力;
2、学风端正,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具有两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院青年基金申报者原则上为未获得过省厅级以上政府基金资助者,院青年基金资助频数为1次,已获得过院青年基金资助者不得再次申请资助。
第九条 院青年基金项目每年资助的项目数以确保质量、宁缺勿滥为原则;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视学校当年的投入而定(一般0.3~0.5万元)。
第三章 博士、留学回国人员及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第十条 凡获得博士学位在贵阳医学院工作者,以及在国外从事科学研究1年以上的人员回到贵阳医学院工作(1年内不再出国超过3个月时间),或者符合学校引进的科技人才资格者,将获得科研启动基金(1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书应论述该课题与当前本人所在学科或院内相关学科发展的关系,并由二级学院或系部签署意见证明。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若未通过论证,必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凡获得“博士、留学回国人员及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资助者,不能重复申请院青年基金。获得资助后1年内申请出国6个月以上者,必须将上述资助经费退回学校。其它管理参照院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三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由申请者提出申请,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审评。
第十四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贵阳医学院院级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一式五份报送科技处。
第十五条 科技处对受理的申报项目按学科进行分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科技处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需求,具体提出拟资助项目报学院审查批准。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结项
第十六条 院基金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拨款、年终结转、节余留用的办法进行管理。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学院科研经费的规定使用,学校不提取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
第十七条 院基金项目经费原则上只能用于科研的相关试剂、原材料购买和分析测试费用,不得用于仪器设备购买,不能用于开支差旅、劳务费、餐费和其它一切杂费。
第十八条 申请者获准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年限为3年(自经费下达起计算)。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替或更换。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必须退回项目余款。
第十九条 课题进行中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做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专门报告,经科技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的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组应严格按合同书研究计划执行,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者,须有充分理由,并填报延期申请书,经科技处批准。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处组织进行评估验收。验收结果进行全校通报,对成绩优秀者给予优先推荐限额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对于项目自行中止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验收成绩不合格者,则追回其剩余的经费,并在校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凡反映研究成果的文章、报道和资料等均应注明“贵阳医学院科学技术研究资金资助项目”的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院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四条 每个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院青年基金的资助。获得院基金资助的科技人员,应积极申请国家各类各级研究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4:
贵阳医学院横向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全体教职工积极投身到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强服务地方的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加速科技成果和智力资源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技开发指从非政府渠道获得、以技术合同形式确立的各种类型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咨询项目,技术服务项目。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项目。
1、技术开发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2、技术咨询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3、技术服务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条 各系、部、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工作,均为科技开发工作,由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协助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科研和教学机构的全体教职医护员工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科技处是学院科技开发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对于科技开发工作的主要职能:
1、严格遵守和执行《技术合同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主管全校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项活动。
2、参与技术市场的各项活动,参与技术合同的洽谈、签约、负责合同的认定登记等工作。
3、对全校技术合同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的履行,协调和处理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项目的验收、技术合同签订和统计工作。
4、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科技合作,做好产学研合作的有关工作。
5、积极组织、协调学校各方面力量,形成团队优势,承接大型科技开发项目。
6、积极收集各类需求信息,做好技术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
7、依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学校科技开发实际,制定科技开发的经费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和技术许可使用合同。
第八条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7种合同范本:《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书》、《专利权转让合同书》、《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技术咨询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或其他形式。
第九条 学校委托科技处统一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合同金额小于10万的技术合同,项目组在科技处的指导下负责谈判和起草合同,科技处审核盖章。合同金额大于10万元,对社会和学院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谈判内容提交科技处和主管院长审阅。
第十条 重大科研技术合同和风险性大的技术合同,应进行法律见证、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技术保密制度,技术秘密转让的合作双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侵犯权利人有关权益,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管理部门对其从事合同管理和服务期间知悉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签订的技术合同须在7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科技处统一办理认定登记手续。科技处签订的技术合同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主管副院长。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有关技术合同的各种优惠待遇,以及学院经费使用政策,并作为科研年度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或由第三方调解,也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税收、费用及合同发生纠纷时院方的诉讼费用应首先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对造成我方违约的责任人员,学院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横向科技开发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科技开发的经费提取比例参照“贵阳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即对于与企业及个人合作的横向科研课题,属于药物及生物制品应用基础研究开发项目者,归贵阳医学院药物研究开发中心管理,项目经费由药物研究开发中心统一上缴学院财务,并提取总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其中5%上缴学院财务,3%划拨入药物研究开发中心,2%划入科技处。而对于非药物开发的其它横向科研课题,由科技处进行管理,经费上缴学院财务,提取总经费的10%为科研管理费,其中5%上交学校财务,5%交科技处。。
第十六条 我校科研开发项目负责人报送合同正本,以及与科技处签订《贵阳医学院科研项目责任书》,项目正式立项,列入学校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与科研工作量考核等。
第十七条 科技开发和横向项目合同,原则上应保留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署名权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权等权利。
第十八条 科技开发合同和横向项目合同,由技术负责人按合同要求按期按质完成,科技处负责监督实施。学校有义务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服务,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技术负责人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期按质履行义务。项目完成后,由企业和科技处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科技开发与横向项目的结题:
1、 科技开发合同和横向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撰写相关结题材料,报送科技处。
2、科技处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验收专家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支撑材料。
3、经过鉴定验收的科技合同项目,视为项目完结,到科技处办理结题;
第二十一条 承担科技开发和横向项目的我院科技人员,可享受合同资助方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二条 科技开发项目和横向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归项目组支配,经费使用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附件5:
贵阳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规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全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也包括全校科技人员进行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成果转化具体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协调管理。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职务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含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技术开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成果技术的开发、横向科研项目成果技术的委托开发、合作研究成果技术的开发等)、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方面的活动。
第六条 学校积极为非技术职务成果的转化广开渠道,如果成果完成人和学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该科技成果有关合同约定,从其约定。对非职务技术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应参照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分配原则,在此基础上采取更加优厚的分配原则办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技术成果是指在我校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二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企业聘用人员、在校研究生、本科生、进修人员等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类职务科技成果,其成果的所有权仍为贵阳医学院。
第八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方式和实施办法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归为己有。
第九条 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予以奖励,并作为学校在职务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中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收益分配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政府各部门、学院等单位投入经费资助的技术项目)成果技术转让所得,其分配比例为:成果完成人80%,学校20%。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含自选项目、委托开发项目、联合开发项目、技术服务项目等)技术成果转让所得,其分配比例为:成果完成人90%,学校10%。
第十二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可按股份金额进行分配报酬或者奖励,各方分配比例及资金使用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联合生产、合作开发、多年收益的技术成果可参照以上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可直接转化的技术和科研成果都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第一附属医院或学校内部企业对学院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也应与学院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技术成果所占投资或股份比例,并按合同约定向学校缴纳技术使用费。学校按规定比例对技术成果完成者和有关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适于学校内部直接转化的技术成果在学校内部转化。由学校内部自行实施转化的,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对技术成果评估的实际价值,可以在项目转化成功后的3-5年内,每年从实施技术成果转化的净收入中提取10-2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者;或参照第十一、十二、十五条的分配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奖金分配时,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者(一般为1-2人)所得应不高于课题组奖励总额的60%。获奖人所得奖金和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按国家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单位或成果完成人适时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贵阳医学院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相关的咨询活动。
第十九条 为保证科技成果的技术服务质量,保护学校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地方和企业成果转化的技术服务,应由学校统一安排,签订协议,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科技处统一负责。
第二十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由科技处上报学院组织实施,一般科技成果转化由科技处组织实施或委托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凡转让成功的科技成果,均应由科技处备案存档。其转让费收缴及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发放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实行统收统支。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科技成果,不论以何种方式在校内、校外实施转化,都应先行做好技术成果的评估,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鼓励非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者可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向学校主管部门(科技处)提出申请,由科技处协助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学校签订协议,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者,学校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股权比例可参照技术入股的方式协商约定。学校也可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收入。
第二十五条 对多人共同完成的成果,仅部分人实施转化时,应与共同完成者协商,产生书面协议。学校在签订实施转化协议时,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它完成人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在其它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需经学校批准。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到其它企业兼职转化科技成果的,必须与学校签订合同,其离岗兼职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保险由其所在的专职和兼职企事业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应对所转化的科研成果技术保密,须签订在职期间或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从事上述活动及其人员,不得侵害学院的技术经济权益,不得无偿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在活动中不得使用“贵阳医学院”名义及学校其它有形和无形资源,有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要依法使用。对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学校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凡我校各类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按规定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学校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泄露课题组或其它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有关技术秘密;职工未经学校允许,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未经学校允许,以各种方式或渠道导致学校内部重要试验资料、试验材料流失到校外,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将予以行政处分。离休、退休、离职一年内,个人从事与原在职期间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应按职务技术成果转化进行管理,享有规定的权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技术不成熟给成果转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