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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创收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 2011-10-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334

贵阳医学院创收管理规定(试行)

     院发〔20069

第一条  在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学院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等资源优势,促进学院依法增加收入,将学院的各项创收活动纳入健康规范的轨道,根据国家及学院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创收的原则:依法、合理、有序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学院、部门、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创收是:在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之外,以学院或院内各单位(含教学单位,下同)名义,利用学院资金、房地产、仪器、设备、原材料、能源、人员、技术成果等各种有形、无形资产,开展教学、科研、培训、医疗、实验、鉴定、学术交流等各种有偿服务的活动。

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也应纳入学院创收管理范围,并按时向学院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报送财务报表。

第四条  所有创收活动必须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处为实施统一财务管理的职能单位,学院资产管理处为统一资产合同(含协议,下同)管理的职能单位。

第五条  坚持 “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各单位创收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学院财务列收列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各单位的创收活动,必须以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为前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占和损害国家和学院的权益。

第七条  单位创收必须事前申报。单位在开展创收业务前,必须向学院提交专题报告,并抄送财务处,说明开展创收业务所具备的条件,创收的具体内容,服务范围,拟收费标准,预计收支情况(包括支出的主要内容),成本效益预测等。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展创收的相应手续。

第八条  学院房屋(含屋顶、地下室)、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等任何形式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租借或转让应以学院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借、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原件存资产管理处一份。学院授权院内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凡涉及学院资产租借、转让、投资等的项目,其合同原件应送一份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九条  创收收入应全部上缴学院,单位按照学院确定的分成比例或支出限额使用,接受学院财务监督。

第十条  创收活动中,应按照国家税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列入各单位创收成本支出。

第十一条  与创收挂钩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学院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各创收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学院提交年度创收计划,预测当年的收支情况,并同时抄送学院财务处,统一纳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各创收单位负责创收欠款的追缴,及时与学院财务处对账,按要求领取、使用、缴交收据。

第十四条  由学院有关单位承办的大型会议,实行以会养会,需由学院出据收据的,应事先向学院报告,同时抄送学院财务处,经学院同意由财务处办理。

科研项目协作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形式的收入需临时使用收据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中,对偶然发生,一次性使用的收据,金额在0.5万元以内的,授权财务处酌情办理。

第十五条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租赁、投资合同,联合办学、办班合同,代培合同,科研协作合同及其他产生收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送财务处一份,以便将其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补偿物质消耗成本、个人劳务收入及奖励、学院利益、创收单位利益及适当积累。

第十七条  创收单位收入的返还比例或支出限额的确定,按照一项一定的办法,由单位申报,学院逐项确定。

第十八条  因创收活动而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的应立即终止。对造成较大影响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各种回扣、返点、手续费、优惠折扣等,以货币形式出现的,应全额上缴学院财务作收入,单位工作所需费用据实上报,按批准的意见执行;以实物形式出现的,按学院购置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  学院将以创收所得的一部分用于解决全院职工的部分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创收活动应主动接受学院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院财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